遷入・遷出新入國
新入國手續
住民登記
申報期間
入境日本且決定住所後的14天以內申報地點
居住地的區公所・支所市民課應備證件
- 遷入者全員的「護照」
- 遷入者全員的「居留卡」(在機場沒有領取居留卡者不必)或「特別永住者證明書」
日文譯本需要翻譯者簽名
與家人一起來日本,或家人已經在居住地辦過住民登記時,需攜帶申報人本國公家機關核發的可證明親屬關係(稱謂)的文件(家族事項證明書、婚姻證明書、出生證明書等)及其日文譯本。
- 會在住民票上記載的對象為有領取居留卡的特別永住者,或居留期間超過3個月的中長期滯留者。
- 原則上由本人到住民登記地的區公所・支所市民課辦理手續。如果本人不能親自辦理或本人未滿16歲,可由16歲以上的同住家人代為辦理。辦理時請務必攜帶特別永住者證明書或居留卡前往。
※ 但是,逾時申報需要填寫理由書,並送交簡易法院。可能會有來自簡易法院的查詢,或被處以最高5萬日元的罰金。
變更住所手續
這是根據至2012年12月為止能確認的資料所做成。此後可能發生制定新制度或更改現有制度的情況,敬請注意。此外,連結網頁由製作者負責管理,神戶市對其內容概不負責。